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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体育局关于转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教监管函〔2023〕5号
2023-06-12

广东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006940116/2023-00078分类:
发布机构:广东省教育厅成文日期:2023-05-25
名称: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体育局关于转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粤教监管函〔2023〕5号发布日期:2023-06-12
主题词: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体育局关于转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教监管函〔2023〕5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财政局、科技局(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切实保障学员家长合法权益,现将《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3〕2号,以下简称《财务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适用范围。《财务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包括了学科类培训机构以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凡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培训机构,不管是学科类还是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论是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还是在过渡期内尚未完成证照登记、实际上已经招收了中小学生开展艺术、体育、科技培训的各类教育培训公司(校外培训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规范资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的培训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国家法律以及《财务办法》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预收培训服务费的用途有明确规定,要求主要用于办学,严禁挪用资金。

三、依法分配利润。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分配办学结余。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年度财务结算后才能分配办学结余。各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期间且未进行财务结算的情况下,不得分配办学结余(利润)。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在开展校外培训治理过程中,要将校外培训机构(尤其是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财务、资金情况作为检查、执法的重点内容。对于财务不规范、资金不安全的培训机构,及时督促整改;对于存在挪用大额资金、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培训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管控,严防出现培训机构财务不规范导致的爆雷倒闭事件。

五、加强政策宣传。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资金涉及较多专业知识,各地要加强政策学习和培训,通过各种方式引导、督促各校外培训机构全面掌握财务资金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体育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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